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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喝的火鍋湯底安全嗎?
食品藥物管理署
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
(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)
規定說明
一、
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
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,其火鍋類食品,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:
(一)
湯底製作方式:包括主要食材、風味調味料資訊,並以「火鍋(品名)湯底使用○○(食材)熬製」或「火鍋(品名)湯底使用○○風味調味料調製」或「火鍋(品名)湯底使用○
○(食材)及○○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」,依實擇一標示。
(二)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
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(含食品添加物名稱);
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,並應分別標明。
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、菜單註記、標
記(標籤)或標示牌(板)等型式,採張
貼懸掛、立(插)牌、黏貼或其他足
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。
前項以菜單註記、標記(標籤)者,
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
公分;以其他標示型式者,各不得小
於二公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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